1、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如何赔偿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没办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质降低的收入。误工费赔偿标准 “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3倍以上的,根据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法按病人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交通事故就诊导致耽误工作而丧失的薪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薪资表为准,奖金以病人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越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应该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与财务不完善的公司出具的尤其是证明病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含两类职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保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含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职员等。均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病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伤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些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收入情况对应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根据其实质降低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不是可以负担得起,则是实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情况的证明包含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受害人不可以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薪资(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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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不同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有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1、误工费包含:薪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括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质降低”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职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未必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含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由于企业经营利益并不是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含资金、设施、组织管理、常识产权等多种原因综合用途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可以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备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成本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2、误工日期的认定。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别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病人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有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交通事故导致病人残疾的,自专家鉴别组出具《交通事故技术鉴别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倡导误工费理赔,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但在计算误工费的时候,也要严格依据实质状况做出计算。这里面误工的期限,就需要结合实质损害的程度、恢复的状况,同时参考治疗医院或者医护职员的认定。如果在终结治疗之后不具备正当理由的状况下,拒绝出院或者没想过证明擅自休养,那一般没误工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