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道路交通伤残评定等级相同吗?
不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理精简结论的公告》,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大多数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致使人身损耗鉴别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废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推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别,包含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鉴别、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别、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别、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别、其他意料之外伤害的伤残鉴别等。现在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别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不包含在本次强制性标准整理精简中)。
2、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要紧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别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标准提升了伤残等级鉴别标准,现在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推行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在司法实践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是现在正在推行的有关法规,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则是是已经作废的法规,重要原因在于其对人体损伤致残的分级状况不可以做到很具体细致,实质状况下交通事故导致的人体损伤是很复杂的,需要进行准确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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