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什么?
下列四种状况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1、罪行极其紧急;
2、主观恶性极深;
3、人身危险性很大;
4、恶意借助自首避免法律制裁者。
2、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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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汽车驾照,且终生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职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可以再获得,且不论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怎么样认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别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置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同意处置的。
3、关于几种容易见到情形的认定和处置
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质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同意公安机关处置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此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辩解。逃离事故现场后拥有报警条件不准时报警,拥有投案条件而不准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若是由于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测试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肇事者同意公安机关处置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均不适合认定为逃逸,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迳直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无明显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置。肇事者逃逸后,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其中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认定是不是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可以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应当依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与是不是拥有报案条件等原因综合断定。没办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以逃逸论。
肇事者肇事后虽然使用打电话等方法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但由于有报警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导致人身伤亡的,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职员。若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假如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报警并同意公安机关处置,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肇事者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又有逃逸行为的,逃逸行为应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对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依据《讲解》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犯罪的,因为逃逸已成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可以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员员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严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伤员进行积极的救治,由于假如逃逸而出现伤员没准时治疗而伤亡的,还可以根据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需要进行从严从重的判决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