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肇事方全责误工费是不是合理
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假如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但特殊状况下也有例外,如因职位特殊需要,受害人的伤、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切有关,在无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复期正常工作状况时,法院可以依据单位误工证明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误工期间。
假如当事人产生关于误工期间合理性的异议,在无医嘱或者误工时间明显过长的状况下,会参考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职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关于医疗时限的规定,综合考量受害人的具体伤害状况、工作状况、医嘱休假状况等原因进行合理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别确定误工期间。
误工费。通常来讲,假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依据证明确定误工费。假如需要的误工费过高,受害人应提供完税凭证,假如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成本过高且没办法提交完税凭证,又不可以合理讲解的,司法实践中可依据实质状况酌情予以降低,并可参照本市职工平均薪资标准赔付。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予以确定误工费的多少。
二,误工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0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根据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人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依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误工费的问题解决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好的解决,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