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交通事故和工伤伤残双赔付合理吗?
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如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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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可以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便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打造工伤保险关系,只须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假如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是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讲,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不是有过错,只须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己是不是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依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降低赔偿数额。
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益于受害人准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益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导致的困境,防止因行业风险过大致使角逐不利;工伤保险还有益于劳资关系和谐,防止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 假如是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 假如劳动者遭受工伤,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则第三人不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比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能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觉得“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这种看法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推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意思:……(五)‘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下列方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国内是没规定不可以进行双重赔偿,只须案件符合这项赔偿的话,那样受害人可以请求这两类赔偿。假如肇事者或者是用人单位拒绝进行有关赔偿的话,那样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获得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