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营运汽车误工费如何计算
汽车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汽车的损害,被损汽车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没办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导致经济收人的降低,或日停运损失,由有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其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职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状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职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近期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误工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导致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修理被损毁汽车所支出的成本、汽车所载物品的损失、汽车施救成本;
2、因汽车灭失或者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毁汽车价值相当的汽车重置成本;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汽车因没办法继续用,所产生的一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成本。
按最高法院批复,可以索要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不是包含被损汽车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实行。)吉林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不是包含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毁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假如受害人以被损汽车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需要赔偿被损汽车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不但需要赔偿误工费,还需要依据案情的紧急状况进行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营养费等。假如他们不进行赔偿,可以拿着有关的证件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对赔偿标准不认可的,可以先双方协议,协议不同可以进行起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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