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群伤事故指多少人以上
国务院国务院发布的《处置方法》第六条规定:“依据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拟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置中对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置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置道路案件的公告》等有关标准尽可能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赞同,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置中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导致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导致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导致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1984年11月十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公告》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公告》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规范实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3、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公告》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别标准》实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别标准(试行)》实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汽车、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置的成本,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导致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置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含现场抢救(险)、人血伤亡善后处置的成本,但不包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导致的财产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结果导致的等级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对于特大重大等级的事故当地政府都有肯定的责任,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置是需要结合实质状况来对待的,而群伤事故一般是指事故中受伤人数在三人以上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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