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职员驾车公干追尾 公司索要2万损失
重庆某科技公司司机张斌上班时,驾驶企业的小车外出办事,结果在黄花园桥头导致连环追尾。公司随后向大渡口法院起诉,需要张斌赔偿这场车祸导致的2万多元损失。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由于张斌系根据企业的安排外出办事而出事,不应承担有关损失,法院一审驳回该企业的请求。
办事途中致连环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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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中午,根据安排,张斌驾驶企业的车从大渡口去江北办事,行驶到黄花园大桥中段时,张斌没控制好行车速度,致使发生了一块3车连环追尾的事故。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斌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由于科技公司没给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不赔偿了其他用户1万多元,还花了9300元修理汽车。事后,科技公司觉得这所有都是张斌驾车不当导致的,需要张斌赔偿公司2万多元。
对于企业的需要,张斌拒绝并离职走人。随后,公司将张斌告到大渡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斌支付这笔2万多元的成本。
公司索赔无据被驳回
“我签的劳动合同里并没对出现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进行规定,而且这次发生车祸时我在履行职务,凭什么要我掏钱?”11月19日,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作为被告的张斌辩称,他上岗之前,公司没对他进行任何岗位安全培训。
法院审理觉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该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现行其它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因此,科技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一审驳回。
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驾驶员在上班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酒后驾车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车祸损失的,作为汽车所有人的单位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而张斌在事故中并无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杨朝敏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在合同内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拟定好出现何种状况需要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后果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