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出车祸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赔
为汽车购买了保险,交通肇事导致汽车损毁,用户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用户索赔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被法院依法驳回。
用户索赔17万余元
2011年8月17日,原告阿慧(化名)为其小型越野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最高限额为29.98万元的汽车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
2012年6月13日凌晨3时10分,杨某权驾驶这辆越野车由阜沙往东凤方向行驶,行驶至富华电器公司对开路段时,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而肇事,导致汽车受损及乘客李某钢受伤。
6月21日,东凤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没办法查明事故事实。经中山某旧机动车辆鉴别,汽车损失总价16.2217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6.2217万元,并承担车损鉴别费6878元及拆检费32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经委托深圳某保险评估公司调查取证,证实肇事司机杨某权酒后开车,依据有关保险条约约定,被告无须对酒后开车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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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权未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亦未向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报案。杨某权自行联系职员将李某钢送往中山阜沙医院救治,并自行公告中山东凤镇某汽修厂将肇事汽车拖离现场。
2012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杨某权才向交警部门报警及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报案。中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出具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没办法查证事故事实。
为调查交通事故真相,某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委托深圳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司机杨某权酒驾所致,建议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作拒赔处置。
中山第二人民法院觉得,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杨某权自行联系修理厂将汽车拖走,6个小时后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交警没办法确定事故真相,亦导致某保险公司没办法确定上述事故是不是是保险责任,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