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别是一样的吗?
是不同的,他们本质不同在于: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别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以劳动法为根本。
交通事故伤残鉴别依据的是《交通法》,他的鉴别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
2、他们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他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假如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不一样的是,工伤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与劳动、劳动能力有关的赔偿方法,所以,他所保护的对象肯定是合法劳动者(年龄、工作状况均满足合法劳动者需要)。而因为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恢复情况,所以评级起点低。
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别,主要针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他包含其他人群,譬如退休的老人和幼儿,他们评残起点高,对劳动务工的平时没工伤保险条例的详尽。
3、他们的意义和险类不同。
工伤主要针对企业很难防止的生产事故,对伤者和企业带来较大的意料之外损失,所以他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出现意料之外,都有肯定的保障。核心还是劳动保障,是社会险。
交通事故核心主如果基本的人身生命保障,险类是商业险。
2、如何进行鉴别?
《司法鉴别程序通则》:
1、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别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别的委托。
2、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别机构同意鉴别委托,应当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别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别事情所需的鉴别材料。委托人委托别人代理的,应当需要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别材料包含检材和鉴别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别事情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别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别事情有关的记录。鉴别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字或者名字、拟委托的司法鉴别机构的名字、委托鉴别的事情、鉴别事情的作用与鉴别需要等内容。
委托鉴别事情是重新鉴别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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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别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别材料,并对鉴别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能需要或者暗示司法鉴别机构和司法鉴别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别建议。
4、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别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别事情进行审察,对是本机构司法鉴别业务范围,委托鉴别事情的作用及鉴别需要合法,提供的鉴别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别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别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别机构可以需要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通常来讲,自然人只须是因工负伤的,是工伤范围内的,受损害的劳动者就能拿着有关的证明材料去司法鉴别机关进行鉴别,认定工伤评级,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赔或者是向用人单位索赔,但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别评级则比较的严格,通常情况下是不认定为残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