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塑造无人开车的公司,面临的处境就很耐人寻味。假设Google卖了一两个无人开车给你,然后它出了车祸。那样,哪个该为此事故导致的损失负责呢?是你?还是Google?驱动汽车的算法、感应器与所有控制系统,均是Google设计和研制的。就连Google内部职员也觉得,损失赔偿责任不应由用户承担,而应由Google负责。
但在现实日常,无人开车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保养和维护,或者在指定的地区内运营。在这样的情况下,用户,而不是车载软件,就应该对此负责。
韦弗曾提到一种棘手的现实情境,他说无人开车可能是为了避让一只鹿,忽然转弯才撞上另一辆车的。假如这辆无人开车做了好心的人类司机们都会做的事情,那样Google(或者任何无人开车制造商)还应该对此情境中的交通事故负责吗?
韦弗觉得,答案是相反的。在上述情境中,机器人本身不该被定责。根据他的法律理想,“无人开车应该成为独立的可保险的实体,如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样大家就可以更快地给受害人提供保险赔付,同时保护用户免受官司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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