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疑伤者过度治疗 法院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
车祸发生后,女子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住院24天,诉赔2.3万余元,保险公司质疑她过度治疗,法院判赔7800余元。日前,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块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中法院签发了一张“调查令”。虽然结果并未如保险公司所想,但这份“调查令”的签发,打消了保险企业的质疑。
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王义军驾驶一辆机动车辆行至市区一停车点时,汽车前部与朱丽丽骑的自行车发生刮撞,引发了一块导致朱丽丽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义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朱丽丽在事发地附近一家医院同意诊治,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加大营养。朱丽丽共产生医疗费1700余元,全部由王义军支付。王义军驾驶的机动车辆在某保险芜湖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该案诉至镜湖区法院后,原告朱丽丽将王义军及某保险芜湖分公司一块告上法庭,诉请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被告王义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某保险芜湖分公司表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原告朱丽丽诉求过高,住院天数、休息天数与伤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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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被告某保险芜湖分公司向镜湖区法院申请“调查令”,意欲到医院“调查”朱丽丽涉嫌过度治疗的证据。按2013年9月1日起实行的《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推行方法(实行)》的规定,该法院向某保险芜湖分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签发了“调查令”。结果是,原告朱丽丽的住院病历不可以反映有过度治疗的状况,住院天数仍按24天计算。
法院审理觉得: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别人身体导致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王义军驾驶汽车导致原告受伤且负全责,其应付原告朱丽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芜湖分公司在承保范围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朱丽丽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800余元。
至于原告朱丽丽诉赔的精神抚慰金,结合她伤情的状况,法院并未支持这项成本。因为7800余元赔偿全部在保险范围内,故由某保险芜湖分公司赔偿。被告王义军不再承担本案给付责任,其之前所垫付的1700余元医疗费由某保险芜湖分公司返还,该保险芜湖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朱丽丽6000余元。